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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有《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1947)(与战后现代日本国宪法完全不同)
近代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君主的象征性统治演变为以近代化的官僚机构为辅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统治。此为帝国宪法第10条确认。《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条和第4条都确认了国家的统治权由天皇统揽。
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例如根据独立命令而制定法规的权力(第9条)、缔结条约(第13条)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力等,在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找不到类似的规定。另外,虽说是天皇的权限,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内阁经过天皇了解许可后代为行使其权限。
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议会作为立法辅助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也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而帝国议会也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
独立天皇的统帅权,规定陆海军不对议会负责。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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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无成文宪法,关于国王的权利散见于700年来习惯法中。主要以《权利法案》为依据。其他有人身保护令、自由大宪章等。
17世纪以前,英王拥有财政权,军事权,司法行政权(皆受议会牵制)。近代后,完全虚君。不掌握任何实际权力。
英国宪政特点是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
近代以来,特别是维多利亚女王时代以后,国王的权利仅剩下咨询、鼓励、警告等等,但是国王因其特殊的地位与历史,在党派斗争中的中立姿态,在民众中有强大影响力,他(她)的建议还是不能被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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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近代日本天皇权利要大于英国国王。主要体现议会约束力,统帅权,以及继承法则,宫廷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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